《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6月4日**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正式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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